和前夫已經離婚半年多~小孩現在已經小二了~當初協議好監護權歸男方~小孩由我扶養照顧至20歲~但前夫一直不願意幫小孩轉學~因此我帶著孩子租房子在外住~無法搬回家~最近因為前夫一些過份的舉止~因此市政府的社工幫我幫小孩辦了(免遷戶籍轉學)但是問題來了社工說他問了律師~律師說法律上沒有扶養權~監護權人可以隨時帶走小孩~我該怎麼辦?請知道的人回覆我~我真的很急~
(原作者於 2011-05-05 20:03:40 重新編輯過)
本來就是沒有扶養權的名詞..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隨時將孩子帶走..雙方只是負有共同扶養的義務..真的不知妳在期盼些什麼..不要以跟孩子在一起的理由..既然已經離婚..就應該勇敢去面對..法律修法不是在這裡說一說就可以修法..或者別人提供意見就能扭轉
妳想人家幫妳什麼...在法律方面妳本身已經站不住腳
(原作者於 2011-05-05 20:22:05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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