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104年離婚了,因為他算是黑社會的人,沒有正常工作還有對於小孩教育讓我放不下,所以我堅持帶走小孩。當時協議離婚的書約是彼此擬定的,除了子女監護、撫養及探視權還都正常,但是有幾條對於我來說真的不太合理,(當初也是亟欲擺脫沒想太多),條約有一條是:當乙方改嫁或有與他人同居行為,子女監護權及撫養權則視同放棄;其子女戶籍需轉回甲方。
重點就是這條,目前孩子已經小五了,我也有一個交往4年的男友,因為我們現在想要和我媽媽小孩跟他一起同居,目前前夫還不知道我是要和男友同住,但搬家後可能就會發現,也知道他會咬著協議書上這點
想問一下,我就一定要依約把孩子還他?如果他要告我我的贏面大嗎?
離婚協議書就是去律師樓 簽字請律師做證人 順便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看小孩要歸誰
一方負責負擔教育生活費 一方負責養 小孩誰帶走 沒有小孩就簡單多了 就律師樓簽字律師
當證人 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就可以了 結婚也是一樣 宴客還不算登記結婚 還要再去戶政
事務所登記 結婚 才算完成 現在都一夫一妻制了 外遇是可以提出告訴對方妨礙家庭 向法院
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