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媽,
你的19天特休是去年沒休累積下來的嗎?
還是你是指一年有19天特休?
如果是前者 一般應該都不太會刁難
如果是後者 那可能只能休19*1/12
但是 你過年後再提出來得及嗎?
一般不是都有規定起碼一到兩個月前得提出嗎? (看你公司的規定)
如果版媽是二月中上班 年後提出 交接上來得及嗎?
有關特休問題
在勞基法立法時針對特別休假之規定,主要是要求雇主提供勞工休憩機會,而非換取工資,而特別休假的排定,需由勞雇雙方議定,若是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則公司才有義務折算工資
在法令上若妳折算後有19天特休(依公司規定)
妳可以依公司規定提出休假
如2/8提出,休19天,離職日可為3/8
公司若因交接問題,不讓妳休,在3/8前只讓妳休10天,則需折算9天工資給妳
但若是妳自己因2月中要上班(假設為2/21),離職日為2/18,故從2/9起只能休8天,則剩的11天,公司是不用折算的工資的,但若2/9~2/18中都不讓妳請,則8天特休要折算給妳
但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工的最低保障
如樓上所說,有些公司是未休完之特休假全部折算薪資
這也是可行的,因為優於勞基法的規範
但最基本的,就是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讓妳無法休假,雇主就需折算工資
解釋函令如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台勞動二 字第 21776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勞工因故離職,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本會 79.08.07 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