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好朋友跟他先生離婚
8成的錢都是朋友付的
後來離婚房子送給男生
因為小孩是跟爸爸住
所以房子送他
她離婚原因是因為家暴
她認為錢還可以在賺
他真的不想跟一個不負責任
家裡開銷房貸全是女生負擔
結婚十年她累了身心俱疲
她認為錢還可以在賺
所以男生開的條件全部接受
包括房子過戶每月繳小朋友教育費
她都接受
還好家人朋友幫助她
她花了好幾年把負債還完
她的人生四十才開始
我覺得錢在賺就有
不要執著
現在過的是少奶奶生活
有個好老公疼愛她
不用為錢煩惱
老天爺為她開了一扇窗
真替她高興
婚後買的,依照法律就是共同財產,不管是在誰的名下,也不管是誰付的頭期款或誰付每次的貸款,而且你也不能證明說都是妳付的貸款因為是妳去付的。說不定妳老公拿錢給妳叫妳去付的呢?
所以,離婚就是得要跟對方分,除非協議離婚,那條件就你們兩個自己談好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