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只單看一個條文,適用對象是不一樣的.
這是建築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09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辰爸~
不懂你的意思
建築法第95條與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裡面哪一個條文相牴觸嗎?
適用對象有哪裡不同嗎
這是新莊的判決:96年簡上字第161號
這是台北市的判決:94年上易字第2048號
這是南投的判決:94年易字第369號
這是台南的判決:93年易字第296號
其他判決如下,有興趣自己查
92年上易 第 414 號 ,88年易 第 3125 號 ,89年易 第 193 號 ....
全都是拆後重建而違反建築法第95條的規定
全都被判有罪
為什麼該條文不能適用?
這是台北市政府有關檢舉違建的相關檔案
如果你有裝閱讀pdf的軟體
建議你可以看看
http://www.dbaweb.tcg.gov.tw/public/Attachment/872211233271.pdf
裡面的第10點已有說明拆後重建所應負的刑責
(原作者於 2010-09-05 23:43:00 重新編輯過)
當然有差別了,違建物大小的問題,處理方式的問題.
我家這整排的五樓頂加蓋,還真的沒看過來拆及罰錢.
他也只不過是補個洞而已,他又沒有"重建"!
不要以為我硬凹,那些承辦的人更會凹.
~辰爸~
在現行的實務處理上
打個洞就算是拆除違建
同樣的 補個洞就算是重建違建
已經是違反建築法第95條的規定了
凹?
這跟承辦人員有甚麼關係
他也沒資格硬凹
這已經是檢察官的職權了
我學長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雖然他現在已經離職去當律師了
不過這是有10年檢察官經驗的他
在跟我們上刑法分則時
談到竊占不動產時所特別提到的
你知不知道為什麼現行實務處理上打個洞就算是拆除違建?
那是因為依民法規定
所謂的建築物必須要具備遮風擋雨的功能才算是民法上的建築物
當拆除人員在天花板打洞時
因為該違建物會因而漏水
這就代表它已經不具備遮風擋雨的功能
所以打洞就代表已經拆除違建了
(這其實是政府懶得整個拆除而在硬凹,但沒辦法,也不能說它錯)
同樣的打個洞既然算是拆除違建
那你把洞補起來 當然就算是 "重建" 違建
這有那麼難懂嗎
你以為補洞就不算是重建嗎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跟你說
如果拆除人員是以打洞的方式拆除違建
你只要把洞補起來
百分之百就算是重建違建
我當然也知道違建大小 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
所以我文章中已經說明
若是拆除人員是以 "打洞" 的方式拆除違建
你家附近頂樓加蓋沒來拆
那是市政府行政怠惰的事
跟建築法第95條無關
必須是市政府有來拆後
他又重建,才會違反建築法第95條的規定
如果市政府從來沒有來拆過,
這根本就不是建築法第95條所要適用的行為客體
再去看一次該條文吧
同樣的,即便是拆後重建
檢察官不是神,他不會知道
執行第二次拆除的公務員也不會沒事去向檢察官告發
自己給自己惹麻煩
所以你要自己主動去地檢署告發犯罪
檢察官才會受理
他才會被判刑
如果你向檢察官告發而檢察官不理你
檢察官是觸犯刑法第125條濫用追訴處罰職權罪
這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重罪
你說檢察官敢不起訴,敢跟你凹嗎
(原作者於 2010-09-06 08:33:42 重新編輯過)
那能不能告訴我一下,為何這些違建都拆不掉?
google 空照圖!
當然你說的都對,法律面都沒錯.
但現實面?就是拆不掉.
扯了這麼多篇,結論還是沒辦法!
台北市該當過市長的黨都當過了,誰當好像也是一樣!
~辰爸~
(原作者於 2010-09-06 21:54:16 重新編輯過)
誰說沒辦法
你不敢去檢舉
不代表別人不敢去檢舉
我住台北市中山區
前年我家附近的頂樓違建
我就是用這種辦法讓它拆掉
拆掉後我寄一封信警告他有建築法第95條的刑責
再附上幾則判決
並警告他再重建我一定會匿名去地檢署告發他
到現在他還不敢重建
扯那麼多篇
你沒法律常識我已經教你
你不敢做,活該你家附近都是違建
怪誰呀
空照圖都是違建
關我屁事
我是住那裡嗎
我有義務幫台北市民去處理違建嗎
法律擺在那邊
你不會用
不敢用
誰理你呀
扯那麼多篇
也沒看你有什麼積極作為
你有去檢察官那邊告發過拆後重建的違建嗎
沒有嘛,哪你還扯那麼多幹麻
我家附近也都是違建
我連理都懶得理
我只處理我家頂樓的違建
我又不是台北市長
自己不敢處理自己頂樓的違建
憑甚麼要求別人幫你處理
(原作者於 2010-09-06 22:32:00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