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爸你好: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因為我跟前夫目前在打監護權官司,在前幾次開庭時前夫跟法官說我有燒碳自殺紀錄,請求法官去調閱病歷,在上次開庭時法官也有調閱到當時就醫之病歷,但是因為當時其實是前夫故佈疑陣,而且在開庭時我也將診斷書呈給法官看了,診斷書上面有記載一氧化碳濃度正常,法官當庭有詢問前夫當時的狀況,但前夫講到一半法官就請我們各自回去寫一份補充狀,我想請問一下我不懂前夫要怎麼指控我,那我還要寫補充狀嗎?前夫針對當時燒碳自殺並沒有說清楚,我也不懂我要反證些什麼?那我還該為這種莫須有的事情去做說明嗎?還是等對方明白寫出指控我之事由我在做答辯?如果要還原事情真相可能要找出當時送我去醫院之消防員及醫生,那我可以直接在補充狀不陳述事實直接請求法官傳喚證人嗎?還是要在補充狀上陳述當天之情況再請法官傳喚證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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