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夫 共同監護 主要照顧者是我
當初協議說每個月兩萬扶養費
兩個孩子離婚ㄧ年都沒付
他們要求探視還是給探視了
孩子從初一回去前夫家到今早要去接孩子
前天中午孩子阿嬤打電話說要帶姐姐去掛急診
看感冒要身份證字號我立馬給了,過了半小時問
孩子是ㄧ般感冒嗎?她阿嬤卻說沒什麼事
早上在約定的時間就去接小孩
到了前夫家 她阿嬤講說姐姐要留下來幾天
不知道為什麼膝蓋腫起來 我問她要幾天
她說不知道,講完把老二抱給我 她叫我上車
有事說 她說為什麼小孩腳都瘀青說昨天帶去驗傷
說不像是跌倒的瘀青像是被家暴的瘀青
現在不讓我把孩子帶走,我叫了警察 警察看到驗傷單 說這種情狀下不會讓我把孩子帶走
叫我去申請法律訴訟.........
我真的覺得人不要太好,小孩不會跌倒嗎
這樣就要說家暴....過年前還帶孩子去墾丁玩
覺得這口氣真的嚥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