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請問是走勞基法嗎?
如果是的話,妳可以不理管園長說要等新老師來交接
要看妳的工作年資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但口頭告知離職,怕到時雇主會主張他沒有聽到
最好留下證據,比如LINE或是信件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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