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國民年金有什麼優點呢?

阿蓬&阿瑋的娘
阿蓬&阿瑋的娘 2013-12-04 14:29:09 #11F
 

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納保,即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基本保障 (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

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問十四: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3,000元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1) 輕度身心障礙者 (未申請為505元/月) -------------------減免完,自付額保費為 337元/月
(2) 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減免完,自付額保費為 337元/月
(3) 所得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未達2倍------------減免完,自付額保費為 505元/月

至於年滿65歲後可領多少 請連結以下網址

http://www.tpcb.org.tw/national.html

(原作者於 2013-12-04 14:33:34 重新編輯過)

政府說,保險費率是薪資的6。5%,別被騙了,那只是第一年。自第三年起,逐年調高0。5%,直
至12%為止。你失業愈久,要繳的金額就愈高。

 

政府廣告上說,你身故後家人可以領到錢。

你的身後人要領這筆錢,在政府訂定的遊戲規則之下,必須是無業,窮到脫褲子,才有資格領。否
則,受益人是政府。

你的未亡人若再婚,就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身後的配偶,不准行使憲法保障的結婚人權自由,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當你的受益人每月收入超過17280,也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的受益人不可以脫離貧窮,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第一順位受益人若身故,第二順位者也將無法繼承繼續領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第一順位受益人,最好長命百歲,但必須窮困到死,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以上內容轉自:

http://twghome.pixnet.net/blog/post/30229436-%5B釐清%5D-小心!國民年金來了!

 

老實說,我們家做小生意,所以不用報稅,所以我跟我老公都沒繳...

反正,

國民年金規範
◎被保險人年紀25歲至65歲,無任何社會保險及公保者,皆納保
◎採一日計算
◎領取項目依狀況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喪葬給付、生育給付

◎遲繳一個月者,須繳利息,10年內皆可補繳,欠繳者不須繳滯納金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913/35292178/

http://twghome.pixnet.net/blog/post/30229436-%5B

你的未亡人若再婚,就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身後的配偶,不准行使憲法保障的結婚人權自由,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當你的受益人每月收入超過17280,也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的受益人不可以脫離貧窮,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第一順位受益人若身故,第二順位者也將無法繼承繼續領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第一順位受益人,最好長命百歲,但必須窮困到死,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你聽過哪家保險公司,膽敢訂出這種保險合約嗎? 沒有。但是政府就是這麼厚臉皮。

不信?請到此連結去看勞保局怎麼說的: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YkbGbY5NCw%3d

 

真的嗎??好害怕...繳國民年金有什麼優點呢?_13F_img_1

補充:

我去看一下還真的耶...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

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 「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A.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6. 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7.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8.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9.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我的天啊......給付條件真的好苛刻...要錢要得很大方,給錢給的咭x歪x...

不繳!!!

(原作者於 2013-12-04 15:20:08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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