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判決而言, 只要公婆還在世, 不管她們的房子要過給誰 , 都還是拿的回去的, 媳婦也是只能算"同住或暫住"而以, 因此要大嫂承擔所有的責任, 有點不厚道 , 同居在一起的人本來就是互相照應而以 , 婆婆是大家的, 不是大嫂一個人的 , "婆家人也不該有過多過份的要求" 就大嫂的立場她不可能沒底限的一直照顧婆婆, 現在就是超出她底限的時候了 ~~ 而且, 我不會鼓勵妳去跟婆婆住, 因為我自己也不喜歡跟婆婆住, 只是想說如果妳真心覺得跟婆婆同住對妳而言無所謂, 就當行善幫幫那個快發瘋的女人吧, 不然就是別為難她了, 住要跟兒子住, 用都說用自己的, 有事情都是媳婦的事, 誰受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