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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老公與前妻離婚已4年多,兒子監護權在爸爸,當初根據台北市的生活費有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女方需付1/3的扶養費,但未載明未依約給付視為一次到期。
自從離婚後,其前妻只在打監護權官司期間按月付過扶養費(時間不超過1年),敗訴即停止,或有兩三次是百來元的可笑金額。
最近欲著手申請強制執行扶養費,是否先需寄發存證信函?該扶養費是否能溯及既往?若法官裁定後若尚未依約給付是否視為一次到期?
請問律師,該扶養費官司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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