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蛋麻麻… 所以,重點放在保證續保 如果是不保證續保而行使自動續保,((權利))在保險公司 最差的情形是保險公司基於營運考量不再出單,如幸福人壽東森案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071017027 是否因出險而致加費.除外.......也是經由保險公司考量 這情形在不保證續保.團險.,產險商品等會看見,所以認知在(加強用) 但如果一直強調拒保停保.......我想業務很喜歡用這招 我覺得有失公允,裁判球雖在保險公司,業務不是裁判,搞不好保險公司繼續讓妳承保,如我媽...動手術住院,保險公司不加價免體檢依然讓她承保 不管怎樣,心裡要有概念加強用,當妳知道加強用,心裡就少份罣礙 PS. 延續還沒寫完我趁中午在寫-----------------因為可能落落長 像這張不保證續保 http://go.wfib.com.tw/imagebig/20111116_%E6%9C%9D%E9%99%BD-%E6%96%B0%E4%B8%80%E5%B9%B4%E6%9C%9F%E4%BA%8C%E8%87%B3%E5%8D%81%E4%B8%80%E7%B4%9A%E6%AE%98%E5%BB%A2%E4%BF%9D%E9%9A%AA%E9%99%84%E7%B4%84-%E6%A2%9D%E6%AC%BE.pdf 第五條本附約的續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後,本附約得逐年有效。 300萬殘廢險內勤870 再教一下,減額繳清可能的影響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保險費之計算,係以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或職務為基礎,按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收取;故於本附約 有效期間,若被保險人因職業或職務變動以致保險費有所變動時,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變動,則本附約自提 出職業或職務變動之日起終止。 這張若主約減無繳清,附約就不存在,所以當妳的主約要減額繳清時,請多留意條款 (原作者於 2012-06-07 10:13:23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