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去廟裡許願,實現了!現在要還願警世做功德!
以下這些很重要自保的方法,一定要知道哦!(也歡迎轉貼一起做功德)
1.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行人只要在斑馬線或枕木紋...等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優先通行權
因此即使行人闖紅燈被撞,肇事車輛還是得負刑責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又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2.有在拍賣網站上購買到仿冒或盜版的產品,記得要到賣家那裏留下負評自保!
這是發生在我堂妹身上的真人真事,半年前她在露天一個賣Burberry包包的賣家那裏買到一個仿的包包(其實就我堂妹的說法,她自己也知道那是仿的,因為價格差太多了嘛!)可是堂妹只是偶爾要參加聚餐時才用而已,不是打算天天用就想說沒關係.但就在上上個星期,突然被要求去警察局說明,因為那個賣家被檢舉賣盜版仿冒品,保智警察(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原來台灣有設立這樣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警察)破獲了那家公司後,從他們的出貨記錄裡找到我堂妹還有其他買家的資料.警察看她的回評不外乎就是拍賣網制式的好評回覆,當然我堂妹本能地宣稱不知道是賣仿的,畢竟並不是每個人對這些精品都很了解,所以原本應該沒事了。可是壞就壞在他們偵查時發現我堂妹的帳號同時有購買了露天某家賣盜版巧虎DVD、童書MP3還有韓劇的紀錄,也都是給賣家留下好評,而盜版的巧虎跟盜版燒錄CD從外觀就很好辨識,所以我堂妹這次想辯解也辯解不了了。請教律師後才知道其實台灣目前的法律買盜版是沒有刑責,可是因為很多賣家會自己去留正評來提升自己賣場的知名度跟公信力,法官有時會從嚴認定說你有協助廣告犯罪事實,跟賣家可能是一夥的,那就有刑責問題了.
不過更糟的還在後頭,天真的表姐竟然把看完的韓劇放上去賣,還好只有放一件且沒賣出去,現在因為他們考量我堂妹只是個家庭主婦,沒有什麼收入只靠老公一個月3萬多還要養3個孩子,可能只罰個八萬、十萬之類的,但清清白白的紀錄肯定沒有了,會留下汙點,日後如果要辦公貸、考公職、申請良明證都沒辦法了,本來她還打算等孩子大一點,上小學後去考普考說.
那個保智警察還跟我們說,還好堂妹沒有賣成,不然刑責肯定沒有這麼輕了。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網拍不過是有意或無意買到了盜版或仿冒品,一定要記得去回負評自保,其實賣盜版的賣家也不會在意負評,因為他們本來就有很多帳號在用,隨時都有人頭帳戶在替換,所以給負評也不會怎樣,但買家至少可以自保,而且假如日後買盜版也有刑責的修法通過後也比較不會惹上麻煩!
有問警察如果不公開交易記錄是不是比較安全,警察說這樣其實也沒有用,因為拍賣網站內部還是有詳細的交易記錄資料做帳用,一旦正式起訴,他們都得全部提供給警察辦案,不然也是會被告隱匿犯罪。http://www.tipo.gov.tw/iprp/ch/index.aspx 這是台灣保智警察大隊的網站 (上面都有案例宣導,三不五時會提供高額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