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柯律師:
1.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會議公告上並未排入要修改主任委員選任規約的議程,卻在會議上臨時修改這條規約,而新的主委及委員名單也出爐了,這樣的改選結果成立還是無效?
2.而原先這任的主委、監委、財委因為實際核備人數超過規約人數限制(實際核備名單10人,原規約訂5人)所以並未變更成功,這一年來印鑑、存摺、公所那邊都還是前一任的名字,可以這樣臨時修改選任規約嗎?如果會後有住戶提出質疑,會有什麼麻煩嗎?
3.會議公告上原本有6位委員推薦名單,卻在開會前公告上的名字被塗掉了,這是為什麼呢?這樣的作法是不是想模糊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