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第五人(含)以上免繳健保費..只須繳四人的錢
請領失業補助期間健保免費(含名下所有人)
(當初我領失業補助時..我名下有我爸..我們兩個健保都免費)
失業補助是"就業保險"屬於勞保
請領失業補助代表你勞保已經中斷嘍
版媽
還是有哦
健保是本人+第三口眷最多收四口
第四口眷就不收錢
但如果是有補助
就以補助優先
也就是說
假設要收錢的人有:版媽+三個小孩
先生加入後有補助就變成
版媽+先生+兩個小孩(另一個就不收錢了)
而你先生加入的六個月內
只收三個人的錢就對了
加油媽媽
1.健保是有補助的,能不能享受到就要看健保撈資料的方式,舉例來說
如果健保是依依附日期來跑資料,那妳先生因為是第5口本就不計費,所以在請領失業給付時間內有沒有補助是沒差的
但如果健保是依依附人的身分證號或出生日期的話,那妳先生可以會變成第2或第3口,所以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妳就會有2口是不需付費的
至於要不要付費,等下個月收費時,請人事單位告知妳收費口數及明細就可以得知,這是無法申訴或調整的,端看健保局當初設定資料順序如何(我們經手過類似情形,有些就變成第3口,有些卻變成第4口,健保局的答案是:系統自己捉的,他們只是經辦而以)
2.國保跟勞保的權利當然是不能相比的,但領取失業給付時,是沒有勞保的,惟有一情況是可繼續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辦理加保手續:
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條文的意思就是如果妳先生已具"勞保年資15年"(合計,非單一事業),二年內可向原單位(原公司)請求繼續加保,這樣妳先生的勞保年資可以繼續,但原本公司負擔的費用就由妳先生負責(自負額20%+公司70%),在勞保持續投保期內,可以請領”除了職業災害”的所有給付(但不能投保就業保險)
如果妳先生的公司已消滅或妳先生正在跟公司訴訟中(勞資爭議),妳先生也可以直接向勞保局委託之團體(勞保局指定之工會...)加保,不用透過原公司
但如果未達15年,就沒有辦法加保了(其他非正式管道不予以討論)
以上,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