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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律師您好:
法院已經判定我前夫需要付小孩扶養費(官司拖了一年多)
判決是每個月5號要付扶養費從去年11月開始算
那算到今年11月我前夫的算法是每個月5號付上個月的扶養費
可是我的算法是每個月5號是付這個月的扶養費
那這樣兩種算法會造成我前夫會少付一個月==>
我認為他應該從去年11月到今年11月應該要付13個月
可是他認為是只要付12個月
那這樣我可以要求他付13個月嗎?
如果他監持只願意付12個月那這樣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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