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法院調解離婚,
小孩的探視時間是早上9時至隔天下午5時,
接送地點是婆家附近的派出所(先生要求).
離婚後,不想在與前夫溝通事情,包括講電話我也很懶,
第一次探視時,我直接到前夫租屋處,心想順便拿些物品,
前夫說不准我拿物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我就直接帶小孩走,
探視結束時,前夫不會牽住小孩,讓小孩哭著追我跑.
自已改了探視時間,也和老大商量,
大約10點多接小孩,順便買個午餐,
隔天下午先帶小孩出去走走,再去吃晚餐,
回前夫家在幫小孩洗澡,媽媽就回家了.
後來前夫要求請準時9點來,
我應該要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