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先生的大哥是船員長年在船上,有下船回家時大約3星期就會再上船,大嫂是外籍新娘嫁來台灣10年,3年前大嫂要移民加拿大大哥有寫委託同意書同意大嫂將房子及車子賣掉,之後大嫂就帶著小孩到加拿大去居住,一年前大哥去加拿大看大嫂及小孩時發現大嫂有外遇當時大哥有收集他們2人的體毛,回台灣後大哥向自己的薪資轉帳銀行申請帳戶明細赫然發現這些年來他的薪資一入賬當天或格天大嫂就會以提款卡分批提領一空,金額若大筆的她會拿存簿去銀行提領現金,這些年來被提領金額九百多萬元,2星期前有位法院諮詢的書記官教我大哥寫訴狀訴請離婚內容有包含以上問題及小孩子的監護權問題但是沒提贍養費問題大哥要放棄小孩監護權,諮詢的書記官教大哥若法院寄開庭通知書給大嫂叫大哥千萬別收讓郵差退回並告知大哥法律有規定2次傳喚大嫂未到時法官就可以直接判決,大嫂在台灣有身分證戶籍地址是大哥家,想請教柯律師大哥真的可以不告知當事人出庭一事而用書記官的方式將法院寄給大嫂的開庭通知書拒收然後造成大嫂2次傳喚未到庭而判決離婚嗎?大嫂若事後知道會不會有任何後遺症?譬如大嫂可訴請離婚無效或者要求小孩子的贍養費亦或者是告大哥棄養問題,大嫂拿走大哥的這些錢大哥可以告大嫂侵占嗎?但是大哥只有帳戶明細跟房屋買賣當時的契約書?以上問題非常感謝柯律師您能抽空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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