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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之。
同法第3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二)共用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同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ㄧ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楚新台幣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管理委員會有義務處理公共使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所以您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主任委員未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