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梅根法"
我們有知情的權利。
美國《梅根法》,由前總統柯林頓簽署通過,於1996年始列入美國聯邦法律。該法主要為美國對性侵害者的社區處遇,司法部依法必須主動公布全國曾經有過性侵害犯罪前科紀錄的性侵犯資料,全國民眾只要在網站輸入性侵犯的名字,即可得知其性犯罪紀錄。
該法擬訂起源自1994年7月,一名新澤西州的7歲女童梅根,因慘遭曾有過兩次兒童性侵害前科的性侵累犯誘入住家內姦殺。梅根的雙親哀痛之餘,發起一項草根性運動,在86天內推動州政府制定性侵犯的「社區通報法」,並以女童梅根之名命名紀念。
新澤西州通過該法後,《梅根法》漸漸獲得全美一致支持,1996年,由美國國會通過,前總統柯林頓簽署生效為聯邦法律。
《梅根法》通過後,僅管有人權團體認為,此法似違反美國憲法保障人身權利,但美國聯邦政府表示,該法最高目的即在保護公眾安全,而非持續懲罰犯罪人士,即便損害性侵犯的名譽,但未構成剝奪其自由權利。
以下是這篇新聞的網址:
http://blog.udn.com/tpa285/4392407
我覺得與其在網路上求支持是OK
但是這個還是會回到立委的身上去執行
所以還不如去找女性立委或者比較支持這類議題的立委或團體
否則要不然到時候,就算民眾群體上了檯面,結果分貝大
政黨或官員看看情勢也說好,摸摸你的頭
不過久了又是被擱置下來,民眾久了也會麻痺
除非媒體又喜歡去挖出來,其實現在媒體就是食髓知味啦,他哪管你那麼多
否則關切的人自然會較少
接下來又是五都選舉,所以只要是有黨職的人都比較傾向會出來幫忙選舉
但選舉的重心都是在經濟面、建設面居多
就算是和犯罪有關也是治安,和司法沒有多大關係
畢竟法律還是被憲法分成,立法院去修,司法院去執行的情況
要不然就立委選舉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