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您婆婆懷您先生的時候與前夫仍有婚姻關係存在,故依法律規定生下的子女必須推定為前夫的小孩,如欲推翻戶籍登記,必須先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向法院提起一個「否認子女」的訴訟,等法院判決確認您丈夫非婆婆前夫的婚生子以後,真正的生父(現在的公公)才能到戶政事務所去辦認領,身份證上的資料才可以更正過來。
不過,上述否認子女之訴,有提起的人和時間的限制,只有您婆婆的前夫、您婆婆和您丈夫有權利提起這個訴訟,而且,由您婆婆前夫或您婆婆提起時,必須在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二年內提出,由您丈夫提起時,必須於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如知悉時尚未成年,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樣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目前打官司會有敗訴的風險。
不過這個法律的規範條文有在討論修正,因為有人主張血統的正確性應該要受到比較大的保護,也有人試著改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但是現今的戶政事務所對於拿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的判決而非「婚生否認之訴」的判決來辦理更正,仍多持保守態度,也就是不願意受理辦理變更登記。因為這個問題一直有人在討論,您可以密切注意法律的修正動向,將來法律可能朝可以辦理變更的方向來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