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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持通姦除罪化嗎?不論同意與否,說說你的看法。

Luܤ
Luܤ 2010-03-23 19:50:44 #11F
 

我也不支持!!

我今天看命X好好玩重播,

有說到一個過世的男製作人,在外面搞外遇,

後來大老婆知道要告他們通姦罪,外遇對象向大老婆求饒,

大老婆也基於擔心事情會公開出來,所以撤銷告訴。

後來男製作人因為壓力過大死於心肌梗塞,

那個小老婆反過來告大老婆委造文書,

因為那個小老婆有生一個女兒,也有向法院提出親子鑑定的報告書,

並告大老婆委造文書的內容沒有提到要分遺產給這個外面生的女兒。

並且查封大老婆目前所居住的房子..

真的是..大老婆不能心軟!!

不然會被小老婆反過來咬一口!!

該硬的時候就要硬..

不然真的最後可憐的是自己!!

cherry小窩
cherry小窩 2010-03-23 20:08:06 #12F
 

同意

一年甲班
一年甲班 2010-03-23 21:20:17 #13F
 

通姦除罪化..

不同意+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那何必結婚...

如果因為孩子

離婚對孩子有很大的影響....那生什麼孩子...生下來就要負責

不要說愛情無價...難道...孩子...道德都很便宜嗎?

人和動物最大的差別在道德...拿掉道德你敢照鏡子嗎

沒有除罪化前都這麼嚴重了...更何況除罪後更是有恃無恐..

那些沒錢沒勢的老婆們誰來給他們保障 ?

跟癈除死刑一樣....

我懷疑他們到底知不知道那些法律要修..

像~~惡性倒閉還可以逛街買名牌給嫩妻..

應該修法捉去關...

加重性侵刑期....今天的新聞單親媽媽事件..惡行重大...想想竟然才三年..要是假釋搞不好只要一年半..

不要亂修法把台灣變成一個

殺人不償命

到處有人外遇

輕判性侵犯的

禽獸之國

belle100
belle100 2010-03-23 21:52:02 #14F
 

--------------------

其耗費國家警察及司法資源,由國家出面來鼓勵情感上的報復主義,不如將國家資源轉為提供更多婚姻諮商及情感教育的管道。

--------------------------------------

1..難道要由國家出面來鼓勵情感上自由??

上次那位外遇雙胞胎的小姐...受害的大老婆沒有看出什麼報復主義..

為什麼老是用"報復心態"形容被害者...若受害的大老婆只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呢?

2.潘小姐的例子若突顯民法離婚十要件的不足..那應該補強民法..而不是癈除刑法.不補強民法.

當婚姻走不下去時..應該用正常管道結束..

而不是消極外遇..這才是處理事性的態度...也順便告訴孩子..

如果人家跟你談分手要理性...不是用刀去亂刺人家的心.....

如果要談離婚也要有正常管道...不是還沒離婚就先外遇

3.提供更多婚姻諮商及情感教育這應該一起進行才是..

少蓋一些蚊子館預算就有了...

樂觀一點歐
樂觀一點歐 2010-03-23 22:08:29 #15F
 

不同意,

1.台灣人很會鑽漏洞,沒法子保障元配

除非是設最低限,例如每個月至少五萬元的贍養費

2.除罪化的國家,問題也很多,例如:各自找外遇對象,找不到比另一半好

就繼續維持婚姻,或是不想付贍養費就遺棄元配

或許通姦罪沒有實質意義,但想到第三者有前科,聊表慰藉

三生
三生 2010-03-23 22:13:14 #16F
 

跟廢除死刑一樣.

少了哪種.像斷了左右腳.

國家不能沒有規範準則.

移除就等著失序.

一年甲班
一年甲班 2013-03-15 13:53:37 #17F
 
艾利真假難辦... 以下新聞卻是真的... 民事賠償我們都知道...脫產這個名詞 不是只告女性...而是不得己原諒男性... ------------------------------------------------------------- http://tw.news.yahoo.com/婦團力挺除罪-只懲罰女性-男人置身事外-185200708.html 婦團力挺除罪:只懲罰女性 男人置身事外 -字+字作者: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3月15日 上午2:52文化部長龍應台提出通姦除罪化,婦團普遍贊成。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實芳指出,現行法條已成為懲罰女性的武器,男性反而置身事外;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也表示,婚姻不應用刑法懲罰,該用提高民事賠償來保護受害人。 「全球除了伊斯蘭國家,已罕見懲罰通姦,台灣不該這麼落後。」林實芳表示,月初剛在台北結束的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聯合國專家得知台灣竟懲罰通姦,即建議廢除。 林實芳說,通姦罪原本要保障婚姻雙方,但實務上變成只保障男性。 林實芳舉例,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根據一九九九年至二○○五年間千餘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發現,告丈夫通姦的妻子,有五成撤告,但仍告第三者;告妻子的丈夫,只有二成三會撤告。弔詭的是,被定罪的妻子(二○九人)卻多於丈夫(一八一人),都顯示社會看待男女通姦的差異。 「通姦罪已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沒處罰真正犯罪的人!」賴芳玉辦理離婚案件十八年,她認為,從邏輯上看,婚姻本不該用刑法維繫,該回到婚姻本質思考。從實務看,「告女不告男」狀況也很普遍,缺乏性別平等一致性;另外,由於抓姦找證據有一定難度,常造成女方花大錢卻無效,反而被對方告妨害秘密,且造成夫妻間更大撕裂,「這是捨本逐末」。 賴芳玉表示,她贊成通姦漸漸除罪化,但同時應仿照國外提高民事賠償,否則是把婚姻忠誠度看得過度廉價,未保護精神受傷的受害者。另外,台灣離婚後財產仍得給對方一半或三分之一,也不合理,去年女星陸一嬋因丈夫家暴離婚,卻得付對方近千萬,即是一例。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贊成通姦除罪化,但強調無法負責承諾的婚姻一方以及介入的「小三」,該處理婚姻中受傷者的情感,可考慮用民事賠償。
Antonio 媽
Antonio 媽 2013-03-15 14:01:11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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