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業中就是目前還在找工作囉
那就不能申請囉
因為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所以要有配偶的就業證明文件哦。
二樓媽媽說的是對的唷
版媽可以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網址看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5153
如二樓媽媽所列第二條第六項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一般認定,如果配偶之一沒工作,當然可以照顧小孩
怎麼會需要另一方請育嬰假呢?
(原作者於 2010-02-23 17:23:37 重新編輯過)
耶...
可是我目前育嬰假中啊...
請的時候也有問過公司,也查過法條...
因為之前也有注意這一項,如果要就請老公去申請,
得到的結果是配偶不需要在職証明耶...
所以我請的時候也是沒附在職証明哦~
勞工保險局查的資料....且更新日期是2010年哦~
還有其它的有需要上網站看吧!!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 子女滿3歲前。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h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保險申請: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3.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ttp://www.bli.gov.tw/sub.aspx?a=1JmRaUH7QWM%3d
那可能就要看公司了...
我有主動提出是否需配偶在職証明,
公司有去詢問相關單位(勞保OR勞工),回覆是不需要...
我的經驗是這樣囉!我是2009.06開始放育嬰假的,
也不想給大家錯誤的解答啦...
所以問自己公司最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