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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柯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離婚協議書上在過年期間小孩探視權有以下的規定:
每年過年小孩與父母輪流過,過年期間指除夕早上9:00至初三晚上8:00
平時可帶回與父親過夜時間是禮拜五晚上6點~禮拜天晚上8點
那像今年過年初四初五還是算過年放假,可是在協議書上並不算是過年只能算平時了吧??所以前夫想要初四帶回過夜我可以拒決嗎??因為前夫恐嚇說要找警察來帶走小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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