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咪,我與先生分居到現在他一直都不給我小孩子的生活費,又為什麼我會跟他分居呢?就是因為去年我剛生完第二胎過年前與先生搬回台北婆家住,在高雄(娘家)都依直以為可以生活的多好可以住自己的家不用租房子了,我也才答應她搬回去,沒想到搬回去才知道得住租來的小小套房,這樣就算了,慢慢的孩子都大了會走了,我要求婆婆給我們搬回去,他卻說不。向先生要孩子的生活費,他又回我說:「我在家又沒做什麼事幹嘛拿錢。」婆婆家裡的菜錢和其他費用她都沒出半毛錢,都是公公自出,我在那邊過得很不自在,我像我媽媽訴說,我媽決定把我和兩個孩子接回高雄一起住。但在回高雄前,都有與先生說好,每個月都要給我生活費,但是到現在都沒有。孩子過得好不好也不問。我好想訴請離婚他說他不可能簽字。重要的我與孩子的健保費他都不繳。請問一下我這些問題怎麼處理好,如果我向他提出離婚對我會不好嗎?重要的孩子我兩個都要。幫幫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