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看不懂法官說的,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重點是,假如《通姦罪》違憲,那世界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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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萬眾矚目的釋字第791號通姦除罪釋憲案,大法官29日下午4點做出解釋,宣告《通姦罪》因不符合性自主、及有違平等原則等《憲法》保障意旨,自公布日起失效。
台灣是亞洲地區,除伊斯蘭教國外僅存《通姦罪》的國家。近年兩性平權意識抬頭,讓除罪議題時隔近20年後終於有果。
值得注意的是,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29日打破慣例,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這次釋憲是由法官吳志強等18名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3月間開庭辯論後進行解釋。
關於《通姦罪》違憲部分,這次大法官解釋,其一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1年以下徒刑,是否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以及對基本權的保障討論。
其次,還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意即法律只允許原配告小三、小王,而不對出軌的一方提出告訴,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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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廢除!
法律只要是條文就有人會鑽法律"文字"漏洞,狼師誘惑女學生發生關係,師母告女學生通姦罪..女學生不只妨礙家庭賠錢,還要因通姦罪坐牢。狼師因為太太愛的保護,不賠錢也不坐牢..公平嗎?所以很多狼師專找女學生下手,因為有事少,沒事多。今天你贊成的通姦罪,明天可能因此害了別人家女兒。
記得那年…,一群人站上街頭,高喊「廢除刑法100條」!不知大家是否有印象,因為當時的氣氛是渴望落實憲法「言論自由」。
很高興多年後,台灣經由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生效。廢除這個刑法罪,不是要大家「努力」去外遇啦,據統計所被判刑的「通姦罪」,好像是女人比較多耶,也就是說當婚外情通姦時,若雙造都有罪的話,為何女人就比較苦命,這樣對嗎?
在講求兩性平權的時代,這個通姦罪顯然對女性並不公平,才不是鼓勵大家去通姦的意思呢,請不要誤會!
#我贊成廢除通姦罪(刑法2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