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失業補助請領

ivy761015
ivy761015 2016-08-23 23:38:23 版主 80

各位媽咪你們好

原本我有工作後來因懷孕,想說過了三個月危險期後我告知老闆!沒想到老闆竟然說我騙他,我騙他什麼了我也不知道,後來他態度變化也很大,也告訴我做到八月底就好,想請問媽媽們我有權力可以爭取什麼嗎?再來我預產期是二月中,現在八月底離職距離生產還有六個月,我能先請失業補助(補助六個月),生完後再請領生育津貼嗎?

求進步阿敏
求進步阿敏 2016-08-24 08:35:23 #1F
 

第一

做到八月底是老板提出的

就要說明資遣原因

如果老板無法說出資遣原因

建議去找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動局或勞工局申訴

記得在跟老板談的時候用手機錄音

第二

如果八月確認為非自願離職

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局網站有範例)

就可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但失業給付領了之後

你只能申請生育給付兩個月

而育嬰津貼六個月

因為不是育嬰留職停薪

所以是不能申請的

(原作者於 2016-08-24 08:37:05 重新編輯過)

安和
安和 2016-08-24 16:24:11 #2F
 

你可以打這支電話詢問看看

勞動局0800085151

不要打勞保局,勞保局是在問勞保理賠的

 

看可不可以請你婦產科醫生幫你開證明說你必須在家安胎

 

懷孕可以請的假。。

1若你有特休還未休,先跟老闆請特休(把你的特休都請完)(老闆付)

2若你有醫生幫你開證明說你必須在家安胎

 你可以請一年內30天半薪的病假(老闆付)

3後面是無薪假,兩年內可以請一年,但無薪

4生產前後有八周可請產假(全薪假,老闆付)

5生育補助(勞保付)

一、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原作者於 2016-08-24 16:26:47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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