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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168/ch08/type3/gov82/num24/Eg.htm
而且遇假日還可以補休,雖然只是公告修正階段~~不曉得何時開始實施耶!!希望遇的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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