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去年12/10被告知只雇用到1/10.老闆也白紙黑字寫明雇用我先生到哪時候.
今天我先生下班說他離職了,因為這幾天他都有再找新的工作來銜接.
找到一份不錯的.但對方說如果要等到1/10後的話就不雇用我先生了,
後來我先生想了想,想到當初老闆在單子有註明如果這一個月內有找到新的工作可以馬上過去..
因為想到這句話所以他就請辭..
但沒想到下班卻被老公叫過去寫單子~寫說因為工作不適應..
我聽到就說那妳這樣寫不就等於是你自願離開這份工作嗎?
我先生也說明天上班會把12/10收到的那張單子帶去公司..在看老闆的動作是什麼
只是這樣子提早走不就等於是自願嗎?
(原作者於 2014-01-06 22:54:17 重新編輯過)
也有可能是老闆覺得妳老公無法勝認這工作阿
他是約聘嗎?
如果不是約聘,那被資遣的話有資遣費可以拿
看來老闆可能是想規避這方面的責任
又非自願離職單可以向勞工局請6個月失業給付
但你老公已經找到工作了所以這部分就用不到
可以請老公問公司資遣費的部分!
這間公司我先生待了8年囉,12/10收到單子時,上頭沒註明要我先生離職的原因.
事後隔幾天有聽會計說因為老闆說經濟不好公司沒賺錢,所以優先開除我先生(他是司機)和另一位會計..
因為現在我先生又寫了不適應工作的單子..所以資遣費部分很怕老闆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