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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律師您好:
若男方因生意失敗,目前有龐大的負債,而婚姻關係中,所購買的不動產皆登記在女方名下,若要訴請離婚的話,請問在計算剩餘財產價值時,需要將男方的負債也都算在內嗎?因為以目前的狀況下,男方部份只有負債,沒有任何資產,而女方則相反,那是不是等於所有的不動產的剩餘價值都必需歸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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