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申請低收~~因懷孕6個月以後至生後二個月算有補助~~因為本人今年四月底被資遣,五月中懷孕,之前就有申請低收入戶過,差一點(二.三仟左右),所以這次想說懷孕6個月以後申請(醫生開證明你無法工作)就算你無薪資,心想,這次應該可以過了~~結果~~~~申請不過~~因為是算去年所得~~我說那幹麼還要說懷孕可以申請~~明明是去年度的事~~懷孕是立即性的~~又不是去年懷孕,網站還說可以申請,開證明,這樣不是很矛盾嗎~?~?結果公所的人說如有意義的話.可以請社工人員做訪查~如果訪查你家可以的話,就可以過~~!!
~~>< >< ~~如果不行~~就不行了~~~
現在只有老公一個月不超過三萬的薪水~~要養婆婆.我.我兒子.肚子裡有一個.婆婆精神病住醫院(一個月要七仟左右)房貸每月一萬三左右
~~~~>< >< 我住高雄~~怎麼辦~~社工會不會很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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