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我先生是97年3月結婚,那時己和先生表示想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婚後先生薪水都是交由我管理,可是到最近先生表示要自已管理,本來說好一個月給我一萬元當做我照顧小孩之費用,剩餘的錢再由他管理,且雙方要去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可是為何我問法院登記之問題,卻表示我們二人皆無不動產也無動產,根本毋須辦理且因無財產也無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登記,讓我很疑惑,我現在沒財產只有銀行存款,為何不能做夫妻財產分開登記,為何一定要等有不動產或動產才能登記呢?法律不是規定若夫妻雙方沒約定就是有條件的夫妻財產共有制,為何我要去登記,法院卻表示不能登記呢?另外本來先生答應要每月支給我一萬元,現在完全不給我,我可以如何提出訴求?婚前他答應很多事情,婚後卻都反悔做不到,請問可否以這個理由訴請離婚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