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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罰公司的錢太少~~公司不怕!!
公司一樣不給~~無可奈何><
• xx君您好,
茲就您2月25日電子郵件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有關「未給足全月薪資」、「例假日出勤工資」乙節,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定有
• 三、另遲到扣款乙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30日台(82)勞動2字第34335號函釋:「查勞工工資如係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是以,遲到時間未提供勞務可依前開函釋辦理,惟雇主尚不得溢扣工資。
四、另該單位涉有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本局將儘速派員實施勞動條件檢查。
五、倘台端之勞動權益若有受損,如需本局協調者,可向本本局申請協調(有關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表可至本局網頁http://labor.taichung.gov.tw/ 「服務項目」/「表單下載」/「政府勞資爭議協調申訴書」中下載使用)。如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請逕洽本局(04)222⋯⋯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