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各扶養一子一女,前公公剛過世沒多久,前夫要我拿印鑑證明給他,也要我去簽名,繼承權優先順序不是配偶.子女先嗎?!
為何孫女要辦理拋棄繼承呢?據我所知前公公並沒有負債,財產繼承是內外孫子女也可繼承嗎? 是全體共有嗎?我可以用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去國稅局查前公公的財產證明嗎?
因為這關係到女兒的權利,再加上當初和前婆婆處得並不愉快,
離婚之後,前婆婆不要孫女要孫子,前夫並沒說清楚是有負債要孩子拋棄繼承..只要我辦理印鑑證明給他,他不會老實跟我說,他父親是有留下遺產或負債,我心裡覺得怪怪的,
請教柯律師我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