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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你好:
我當初與前夫辦離婚時,小孩未出生,雙方約定監護權及姓氏從我,而後我有再婚,若想讓現在的老公領養我的小孩我該如何做?若是一定要透過法院那麼一定須要對方的同意並且通知他嗎?因為實在是因為過去的傷不想讓他知道我們的住處,我可以如何做呢?或是有其它的方法可以不透過法院就可以成立他們之間的親子關係呢? 感謝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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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裁定才生效,也要有法院的裁定才有辦法去戶政機關辦收養登記。
又依目前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被收養,必須檢附本生父、母的同意書,如生父不願出具同意書,您仍得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因出養事關重大,法院還是會通知小孩的生父,給生父表示意見的機會。但即使生父不同意,只要法院審酌情形,認收養是有利於小孩的話,還是會裁定准許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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