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有領到補助的媽咪
我本身是未婚單親媽媽
跟家人住在一起
住的房子超過500萬
是不是就領不到........
感恩
****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一點五倍。
二、已冊列本縣低收入戶者,不得申領本計畫補助(請鄉(鎮、市)公所確實稽查填報)。
三、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田賦、房屋)現值未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者(含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
不得申請(依據國稅局最新所得資料當年度之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一定金額之計算:全家人口數一人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如申請事由為父母、養父母死亡且死亡時間未超過二年者,須檢附其財稅資料並列計動產(含本金、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及不動產(土地、田賦、房屋)部分,工作收入則不列計。
六、申請事由為父母、養父母離異,如離異時間在三年(含)以內者,須檢附前夫或前妻之財稅資料並列入計算;惟判決離婚者無須檢附。
感謝大家的回應
因為我同事也是單親
他有領到兒少補助
他是租房子
也50歲了 還有一個女兒上國中了
我想我應該是不符合資格
家人會一直支持我(也想減輕家人負擔)
所以有工作是當前最重要的事情
希望有比我還需要的媽咪順利領到補助
/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http://www.sw.tpc.gov.tw/web/SelfPageSetup?command=display&pageID=25200&page=view
服務說明: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4.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申請對象: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縣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承辦人員:陳姵寰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35傳真:02-86950420
Email:[email protected]
***
祝需要的媽咪可以順利申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