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之前阿公走了留下一些地~叔叔在阿公出殯的當天要求分家.
叔叔住台北之前都未奉養阿公阿媽~都是爸爸在照顧..
阿公二年前有過戶三塊地給爸爸~~
叔叔也要爸爸拿出來分~阿媽比較偏向疼叔叔~就說照叔叔的意思辦理..可是已經過戶的部分我們應該可以不用拿出來吧..
因叔叔一直吵爸爸的意思是阿公現在留下的財產全部給他~~
可是要白紙黑字寫下~
阿公的財產全由叔叔繼承可是以後阿媽由他完全負責奉養
請問這樣有法律效用嗎??是否要找律師或是第三公正人..
因為相同是子女我可以明文說以後我都不要過問媽媽的生老病死嗎??
2.爸爸是在彰化不知道律師是否有承辦彰化的案件??
或是如何找當地的律師..
3.拋棄繼承多久完成??
4.另不拋棄繼承的話多久需辦理遺產繼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