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我和丈夫的離婚協議書已經擬好了,可是其中的內容我有一點疑問想請教柯律師:
1.婚生子女在離婚後,擁有監護、撫養權的一方是不是不可以隨便更改子女的姓氏?要有什麼條件成立才能改姓氏?
2.因為兩個兒子(目前老大6歲10月大;老二2歲)的監護、撫養權歸我,如果丈夫離婚後不依照協議書約定定時支付撫養費用,他本身目前是有一份固定工作但是名下並沒有財產,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為要求丈夫支付呢?
3.為了怕丈夫在離婚後有大肆揮霍倒致負債連累兩個年幼孩子,請問我可以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兩名子女對父母的負債抛棄繼承嗎?
4.單親撫養是不是有補助可以申請呢?有哪些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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