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於一年前與他人車子發生擦撞,
當時我是轉彎車,而對方是直行車.
但是我已經過半個車身他硬是擠過來,後來2台車車頭都受損,
也分別請警察來畫事故圖.
當時在警局內警察有問是否要走法院,而雙方駕駛都表示不願意,
所以再當時也沒有做筆錄.
所以在警局內雙方駕駛用口頭和解,言明自己修自己的車.
那時有多人在場.
事後對方車子不是對方車主所駕駛的,
而對方保險公司要我理賠,對方車子的修理費用.
那我想請問柯律師:
1:我想請問那我那當時跟對方駕駛和解是不是都沒有用?
還是口頭和解沒有代表任何意義呢??
2:如果日後對方保險公司告我毀損,要我賠償對方修車費用.
我該如何保護自已並維護自已的權益!
3.我該如何準備對自已有利的證物或是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