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聯合報╱記者翁禎霞/屏東縣報導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舉行「教育研究社群學術研討會」,朱美瑰與劉世閔共同發表論文「國中生網路霸凌經驗之分析」,為了解國中學生的想法,朱美瑰訪談多名經常上網的學生。
文中分析,網路霸凌活躍於網路即時通、網誌、線上遊戲等,其中即時通無法匿名。有的霸凌者趁被害人離線時,將一連串咒罵字眼傳送給他。另外,網誌(部落格)是青少年自我療傷及表現自我的重要媒介,霸凌者或被霸凌者都可能藉此抒發。
學生認為「網路的好處就是不需要面對面。」「寫網誌本來就是宣洩心情用的,任何不當的內容都是抒發,不必看得太嚴重。」
論文指出,常見的網路霸凌包括:令人難堪的票選、尷尬的影像張貼、恐嚇威脅、人身攻擊,或充斥性暗示的「性攻擊」等,有的霸凌者以為在網路上的發言並未點名,受害人不必對號入座,但傷害還是會造成,且一傳十、十傳百,增強霸凌行為。
論文分析,有些學生在網路上遭霸凌後,非常生氣,甚至擔心難堪的一切被目睹,而無法面對群眾;有的被害者會循管道求助,但也有人藉網路「以牙還牙」,導致霸凌行為循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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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藉上述報導先說明何謂網路霸凌,及網路霸凌之嚴重性,
再由[難過]我所見之校園霸凌-愚人劫(今日新增校長聲明稿)相關留言之內容,希望建立網友相關法律知識,及建立良好網路禮儀,並請網路業者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以避免相關情形繼續發生.
在評論網路霸凌前,
先說明我不是要幫加害學生說話,
我對他們之行為亦非常憤怒,
但對於以暴制暴之作法,
本人認為非常不適當,
因為網路群眾幫忙教訓加害學生之作法雖然讓人有痛快淋漓的感覺,
但同時也帶有濃濃的“以暴制暴”色彩.
表面看,對付那些欺凌弱者為非作歹之人,
“以暴制暴”簡單、實用,給人帶來更多報復的快感,
但我們不能忽略其是否合法的問題.
毆打弱智生固然不對,
但錯不至被群眾網路霸淩,
且加害人未成年,
故應經由教育導正其行為,
倘被網路霸凌之壆生,
因想不開而發生意外,
或真有人付諸行動以暴力教訓那些學生,
那後果就嚴重了,
見義勇為者因為這成了違法犯罪者的事例,(東石鄉毆打新娘案)
過去就曾發生過.
“以暴制暴”的結果,
常常是把好事辦砸.
此外“以暴制暴”看似有力量,
實質上是一種文明的困境,
是一種最無奈的力量.
維護弱者利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但實現這個正義的目的,
必須靠文明的手段和法制.
靠“以暴制暴”求取正義,
雖然解決了一時一地的小問題,
但卻教會了很多人不文明的表達方式和不正義的做法,
更可能激化問題雙方的矛盾,
甚至挑起更惡劣的對抗情緒,
最終的結果,
只能是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不文明、社會越來越不講求正義.
況且“以暴制暴”比的是力量,
看誰的力量大,誰的手段更兇狠.
現在又不是原始社會,比誰的力量大才能稱雄.
從這點上說,
以血還血與以牙還牙式的“以暴制暴”,
是一種原始復仇意識,
是文明的倒退.
網路霸凌涉及之相關法律,
網路上罵人涉及刑法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網路留言的內容,已足以讓當事人感到名譽受損,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
假如當事人對內容有心生畏懼的感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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