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師您好:
我和孩子的爸於四年前離婚,離婚時雙方只有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我所有有共識,也在戶政辦好相關手續。離婚時,對方有說過每月會支付兩個孩子的生活費二萬元,但離婚後,對方不只始終沒有支付該筆費用,一直到現在,四年了,也從未關心過孩子,對於對方的總總行為,我越來越無法理解,曾經傳簡訊請求對方實踐承諾,不過,後來對方就失聯了,換了手機號碼,也搬了家,我現在完全無法知道對方在哪裡。我現在是一個中低收入戶,請問,在這種對方失聯狀況之下,我要如何向對方請求孩子的撫養費?法律可以給我什麼保障?我可以符合法扶免費扶助的資格嗎?
謝謝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