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版媽已工作滿八個月以上, 應於於十日前預告之,如雇主預立即停止員工 工作,需給付10天預告工資 雇主預終止契約資遣員工需支付資遣費, 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超過半年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年資每滿一年給付0.5個月平均薪資做為資遣費 另,辦理資遣需事前通報,並開立非自願性失業證明, 版媽可拿此證明至當地就服站登記求職,如無法覓得適合工作, 將可領取6個月失業給付(投保薪資六成)_ 換言之如版媽未取得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是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 如雇主違反上述應做事項,版媽可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上提供參考 (原作者於 2011-12-03 19:58:55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