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當初和我老公交往時..
就講好沒有和前女友聯絡
結果就在去年
我發現他一直和前女友聯絡
我實在沒辦法接受精神外遇(因為二個人都跟我保證沒有發生什麼事..但事實誰曉得?如果很清白..為何需要女方瞞著老公男方瞞著老婆?)
這件事到現在其實我還是很介意!!
後來二個人向我保證~絕不再聯絡
結果昨天大年初一...
發現我老公上個月初又跟對方聯絡
我沒辦法原諒了!!
當初我老公向我保證時..有寫切結書給我
上面註明:"如果再與XXX聯絡~我可以帶小孩回娘家工作..事後如果因此事離婚~願意放棄兒子監護權"
所以剛剛和婆家與娘家的人講完後
雖然婆家人叫我不要搬
但我決定搬回去
我想請問懂法律的人
我要訴請離婚需要什麼?
那張紙可以當證物?(我怕我帶小孩回去被他反告)
我手上還握有 ~我老公偷我嫁妝的反省書~
去年十月偷我嫁妝時,我有報警..事後警察勸我原諒他
但不到二個月他又再犯~到現在我還沒報警..不過有他寫的"保證絕不再犯切結書"
我沒辦法忍受了~我覺得他的保證很不值錢..
所以我想離婚~這些可以派上用場嗎?(以上切結書都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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