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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10年前借了錢給親戚,約百萬,
是我婚前的所有財產~~
親戚也開了三張本票給我,
上面有我跟親戚的拇指印記,
但當時不知道要去法院裁定(至今也沒有去)
想請教律師:
1.聽說本票的效力只有三年,那我這三張現在
還有沒有用??(這幾年他有陸續還錢,但每次
只有幾百,幾個月還一次,上次還的幾百塊離
現在也有一年多了)
2.沒有去法院裁定的本票有效力嗎??
3.我知道他們過得不錯(有房有車但都登記在他人
名下)這樣惡意的行為我該如何處理??
感激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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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的請求時效是三年沒有錯,也就是超過三年,您持本票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票款,對方可以超過請求時效為由,拒絕給付。因為法律不保護自己讓權利睡著的人。
二、雖然本票已經超過時效,沒辦法要求對方給付票款,但是如果當時是借錢給對方,您還是可以本於借貸關係,要求對方償還借款,那三張本票,可以當作借款的證據之一。
三、對方名下若無財產,將來就算法院判命對方給付,恐怕也沒有辦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拍賣財產來取償,只能看看是否可以查扣他的薪水或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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