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一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第一點所稱具有合法婚姻關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 申請期限:
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二個月內申請。
◎ 申請方式:
(一)本人申請:
請備齊申請人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印章、婦女生育津貼申請書及証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代理申請:
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 金額:
新生兒於94年1月1日(含當日)後出生符合資格者,依下列規定請領:
1.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二萬五千元。
2.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3.胎次之計算方式,以現存婚姻關係中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我想要問設籍新竹市的媽咪們,
而沒有實際居住新竹市一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居住於新竹市以外的縣市有領到婦女生育津貼嗎?
我想要把戶籍遷至新竹市ㄝ!
但沒住新竹可以領到婦女生育津貼嗎??
(原作者於 2005-11-02 10:45:20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05-11-02 10:46:27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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