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謝謝再聯絡,公司是盈利單位,既然您的離職是2/17生效,春節期間的假,依勞基法當然照給假,至於年終、紅利、績效等獎金,大概不用太期待…
如果是2/17才談離職,並馬上走人,那就有點突兀,至少讓雇主有時間處理,除非雇主希望您早點離職。
每次的離職,務必交代好離職手續與工作,在工作多年的我,雖然職務非人資,但也常常收到,探聽面試者的人品、能力的電話。上個禮拜,還接到以前舊同事的電話,他應徵一位面試者,正準備簽呈錄取,剛好這位面試者,曾經在我們公司任職過,很清楚他的工作態度,所以說凡走過必留下足跡,離職最好是留下讓人探聽的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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