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沒有
但你兒子有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簡單來說,就是你老公是公公遺產的繼承人之一,但因為他在開始繼承前就死亡了,所以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你兒子)可以繼承他的那一份。
所以兄弟姐妹說你老公沒有資格繼承遺產是錯誤的,如果你兒子還是未成年的話,你是可以代替他去進行訴訟要回來的。
你現在就是要先搞清楚現在遺產處理的狀況是
1、未申報遺產稅
2、已申報遺產稅,但「遺產還在公公名下」
3、已申報遺產稅,但「遺產已經被過戶到其他繼承人名下」
記得在兩年內要提出訴訟,建議你可以直接授權給律師處理,可能會比較方便
也不用直接去面對那群兄弟姐妹,有時候爭遺產的嘴臉真的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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