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約,不犯法,但要看員工配不配合。
員工默默接受,就沒啥問題。(我相信很多人會勸說應該默默接受,不然就戴個大帽子給孕婦。)
員工亦可選擇在職提前請產假,然後接育嬰假。
至於請假條件可以詢問主管機關。
我曾提前四周請產假。(主管立馬批准,因為我前兩胎都提前2-3週。我產假接著請育嬰假也沒有休息不夠的問題。說真的預產期通常都是高估...就我的工作性質,主管比較希望我在家安心待產。)
有時我會覺得,既然有些公司不仁,為何員工還要對公司有情有義。
有這些功夫不如多請假陪伴家人。
一個月領幾萬塊好似要對公司上下負什麼責一樣。
都放產假了,還有什麼續約不續約,也要等假期結束再說。(產假56天雇主不得拒絕)
我小姑是一年一聘的專案經理,照樣在契約即將屆滿前請產假育嬰假,這本來就是勞工權利。
老闆還跟她說多請幾個月好好休息,養好再回來上班,單位需要她。
現在很多老闆用一年一聘規避勞基法,本身就可議。公司主張不續聘,根本過不了勞基法這一關。假如公司一切合法(屬於定期契約短期工,到期一律不續聘),只能算公司衰啊~員工就懷孕了就是有產假的權利。
懷孕八個月後開始請產假合理。如果公司遵守性平法,很少不同意。但是孕婦要背負公司主管同事的譴責。我當媽以後,練得最強就是厚臉皮。
不續聘(非自願離職有一個選項就是契約期滿),失業超過一個月,可以領失業給付。其他要符合失業給付條件
可問勞工局,如果沒有非志願離職單可否領失業給付。
注意,在離職單上勾選自動離職就不行。
現在條件放寬,不續聘可領。我不是很清楚為何公司不願給離職單。我沒有申請過。
我弟公司收掉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
我先生是合約到期不續聘,勞工局說符合,但他一個月內找到新工作就沒申請。也沒回公司去要離職單。(按勞工局意思,是要拿到離職單,光是手上有契約日期不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