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翻了台北市法規條文中的法規類號:05-05-2026,台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當中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安全管理共有五點其中第二點如下:
二,學校妥善規劃安排活動場地,以集中配置為原則,安排學生教室,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
請問大家對這一句的解讀為何?
有一所台北市市立的國小,國小暑期課後照顧班,一到PM17:30 就把小朋友全部都送出學校外,老師自行回去教室,然後這群小朋友就在校外的階梯坐著,等侯家長來接。
如果依照第二點敘述,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這一句是包含老師和學生的安全對吧?
所謂的安全並不是把學生丟到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所就好了吧?丟出來後老師就都沒有責任了嗎? 所以如果只留學生在校外等侯,這樣可以嗎? 老師不用幫忙看著等家長來接嗎?
應該不是校外吧?還是指教室外,較靠近警衛室,但是校門內?
如果課後照顧時間是到17:50結束,老師的責任也結束(我是這樣想的)。
家長還沒來接孩子,就讓孩子集中在警衛室旁邊等家長,那也沒什麼問題。
畢竟參加課後照顧前,學校就有清楚公告,那家長就要準時接。
若未達到結束的時間,就讓孩子在教室外,那就是學校的不對。
如果要較長的時間看護,就要考慮安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