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四個小孩都是前妻生的~
已經離婚三年多了!
離婚隔天就搬去跟外遇對象住了! 不到一年也又生了小孩了!
對我這四個到現在不聞不問!
現在的女友已經照顧他們三年了! 一直以來也都叫媽媽
將來也有論及婚嫁的問題!
他對待小孩也是已經當自己小孩一樣了!
最小的甚至不知道有生母這回事!
但是想到小孩的身分證母親欄!
是否要結婚後~然後再去辦理給他收養
這是給現在的媽媽最基本的一個尊重~
請問這樣收養還是需要經過生母的同意嗎? (已經完全沒聯絡了)
((((((畢竟生母完全沒有盡到任何責任!))))))))